7月13日,工信部发布消息,工信部、国家网信办、公安部近日印发《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管理规定》,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网络产品(含硬件、软件)提供者和网络运营者,以及从事网络产品安全漏洞发现、收集、发布等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规定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网络产品安全漏洞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非法收集、出售、发布网络产品安全漏洞信息;明知他人利用网络产品安全漏洞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规定称,网络产品提供者、网络运营者和网络产品安全漏洞收集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网络产品安全漏洞信息接收渠道并保持畅通,留存网络产品安全漏洞信息接收日志不少于6个月。
据了解,根据《网络安全法》关于漏洞管理有关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联合制定《规定》,主要目的是维护国家网络安全,规范漏洞发现、报告、修补和发布等行为,明确网络产品提供者、网络运营者、以及从事漏洞发现、收集、发布等活动的组织或个人等各类主体的责任和义务;鼓励各类主体发挥各自技术和机制优势开展漏洞发现、收集、发布等相关工作。
《规定》指出,鼓励相关组织和个人向网络产品提供者通报其产品存在的安全漏洞;鼓励网络产品提供者建立所提供网络产品安全漏洞奖励机制,对发现并通报所提供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工信部在解读《规定》时透露,近年来,不少专业机构、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建立了从事漏洞发现和收集的漏洞收集平台,在实际工作中部分漏洞收集平台也暴露出内部运营不规范、擅自发布漏洞等问题,亟须加强管理。为此,《规定》明确对漏洞收集平台实行备案管理,由工信部对通过备案的漏洞收集平台予以公布,并要求漏洞收集平台采取措施防范漏洞信息泄露和违规发布。
《规定》要求,网络产品提供者应当履行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管理义务。其中包括:应当在2日内向工信部网络安全威胁和漏洞信息共享平台报送相关漏洞信息。报送内容应当包括存在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的产品名称、型号、版本以及漏洞的技术特点、危害和影响范围等。与此同时,应及时组织对网络产品安全漏洞进行修补,对于需要产品用户(含下游厂商)采取软件、固件升级等措施的,应当及时将网络产品安全漏洞风险及修补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产品用户,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对此,工信部解释称,网络产品漏洞信息可通过网络平台、媒体、会议等方式在社会上快速传播,危害大量网络用户权益,有必要采取措施防止风险扩大或者避免损害发生。因此,《规定》要求网络产品提供者于2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漏洞信息,并及时进行修补,将修补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产品用户。
《规定》要求,从事网络产品安全漏洞发现、收集的组织或者个人通过网络平台、媒体、会议、竞赛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网络产品安全漏洞信息的,应当遵循必要、真实、客观以及有利于防范网络安全风险的原则,并遵守以下规定:
——不得在网络产品提供者提供网络产品安全漏洞修补措施之前发布漏洞信息;认为有必要提前发布的,应当与相关网络产品提供者共同评估协商,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报告,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组织评估后进行发布。
——不得发布网络运营者在用的网络、信息系统及其设备存在安全漏洞的细节情况。
——不得刻意夸大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的危害和风险,不得利用网络产品安全漏洞信息实施恶意炒作或者进行诈骗、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
——不得发布或者提供专门用于利用网络产品安全漏洞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和工具。
——在发布网络产品安全漏洞时,应当同步发布修补或者防范措施。
——在国家举办重大活动期间,未经公安部同意,不得擅自发布网络产品安全漏洞信息。
——不得将未公开的网络产品安全漏洞信息向网络产品提供者之外的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
规定指出,违反本规定收集、发布网络产品安全漏洞信息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处理;利用网络产品安全漏洞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或者为他人利用网络产品安全漏洞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